法律常识: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国防法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调整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增加了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充实了武装力量的任务和建设目标;着眼新型安全领域活动和利益的防卫需要,明确了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根据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充实完善了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制度;着眼“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强化了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护;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充实了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政策制度。
国旗法、国徽法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修改的《国旗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修改的《国徽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本次修改的亮点:
亮点一:增加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旗、国徽的规定,有力彰显宪法宣誓仪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亮点二:修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
亮点三:修改升旗仪式的礼仪规范,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涵更大程度激发中华儿女的爱国热情。
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共10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十一部分:一是明确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二是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分类安置方式和保障措施;四是完善退役军人安置配套制度;五是创新教育培训举措;六是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七是加大优待帮扶力度;八是强化褒扬激励制度功能;九是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十是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套。
值得关注的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还作出了八项特殊优待对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化妆品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完善政府公开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从基本定位、收费标准、收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根据《管理办法》有关数量、频次的规定,绝大多数申请人的正常申请不受影响。
出台《管理办法》不是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权利问题确立制度调节手段,有效引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满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限制住。
同时,新规也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相关行为的需要。实践中,各地分散制定的收费标准不一、收费方式可操作性不强,既不利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管理办法》既规范引导申请人,也规范约束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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