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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州招警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2013-07-21 00:39:11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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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3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定向到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以及生源地或兵源地为本省的贵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5年3月5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5年3月5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5年3月5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的;

  6、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3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公安类专业目录详见《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目录》(附件2)。

  7、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义务兵在军队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3年3月5日;

  8、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3年3月5日累计服务滿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3年3月5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贵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人员的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1年度以来招录(以招考年度计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3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不符合招考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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