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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公安机关2011年度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工作通告

2013-06-09 12:18:43 字号: | | 【 打印 】

海南省公安机关2011年度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笔试工作已结束,现将下一步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笔试后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的最低入围分数线,在入围分数线上的考生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成一定比例参加资格复审。考生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地点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少数民族证明、毕业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在职公务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在现场还将对报考少数民族职位的考生进行语言测试。逾期未到的、缺少上述材料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评的资格。

二、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者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分男子组和女子组,各测评3个项目,男子组测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测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测评结果一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男子组

项  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三、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成一定比例参加面试:招考人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比例为1:2;招考人数在9人以下的职位,比例为1:3。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笔试综合成绩占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其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与招考职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自体检结果公布7日内,可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体检人员,递补体检最多只进行两次。按规定不能复检的项目,一律不得复检。

五、政审、考核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考核。政审、考核依照《海南省录用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政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考核人员。

六、公示

政审、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天。

七、录用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八、注意事项

(一)拟录用人员在公务员录用审批前必须通过海南省国家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考试(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人员除外)。

(二)新录用人员全部分配到基层所队工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1年。

(三)新录用人员在招考单位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咨询电话:65312634

联系人:姜警官、严警官

 

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doc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doc (22.50 KB)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doc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doc (21.50 KB)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 (17.50 KB)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doc (15.50 KB)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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