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河北 > 常识辅导 > 其他 > 正文

法律常识:宪法理论知识精讲(二)

2013-08-01 09:39:06 字号: | | 【 打印 】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根据《宪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政体是国家的政治制度,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根据《宪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我国的政体。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