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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宣告失踪概述

2013-08-03 08:08:28 字号: | | 【 打印 】
1.宣告失踪的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A、有失踪的事实
  B、上述事实持续满两年
  2.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日是指某个时间点;
  期间是指一段时间。
  期间分为权利消灭的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发生的期间(如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时间)
  起算点: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走失之日起;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日不计入期间。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3.申请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申请宣告失踪没有先后顺序。
  4.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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