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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人(6)

2013-08-03 16:08:40 字号: | | 【 打印 】
10.联营(考试一般不会考,是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
  (1)保底条款:
  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其效力为:
  ①该条款无效;
  ②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
  ③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①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②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
  ③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④具体处理有3点:
  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
  B、出资方利息没收;
  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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