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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宣告死亡概述(一)

2013-08-03 16:08:34 字号: | | 【 打印 】
1.宣告死亡的三种情形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包括战争中走失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③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没有申请期的限制)。
  2.公告期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申请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4.死亡日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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