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面向全省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方案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调部分公务员。
一、选调职位、数量和条件
(一)选调职位及数量
选调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公务员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1名,共计6名。其中: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文字综合职位4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成本调查队(行政机构)文字综合职位1名、省价格监测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价格监测分析职位1名。
(二)选调条件
1、选调人员须具有与选调岗位相对应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同时还需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文字综合职位要具有在各级党政机关或政策研究部门从事三年以上文字综合工作经历。
(2)成本调查队文字综合职位要具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
(3)价格监测分析职位除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外,还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经济或统计调查分析工作经历。
3、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符合黑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
7、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8、工作岗位安排服从组织分配。
二、选调工作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1年7月1日9:00~7月10日16:00
报名网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l.lss.gov.cn/hljhrss/index.jsp)。
考生自行登录网站,阅读相关政策文件,注册系统用户,浏览选择职位,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记录报名序号,打印报名表。
2、资格初审
初审时间:2011年7月1日9:00~7月11日16:00
在此期间,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网络仲裁,仲裁通过的视为报名成功,仲裁未通过的,只能取消报名或改报其他职位。
3、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2011年7月25日9:00~7月30日16:00
考生登录网报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参加笔试。
4、注意事项
(1)选调名额与资格初审合格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资格初审合格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时,相应减少选调名额。
(2)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
(3)对本《简章》的内容信息需要咨询时,致电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开选调政策咨询电话:0451-82632225。
(二)考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为100分,最低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线者不纳入面试范围。笔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
面试主要对考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个性特征和职位适应度、形象仪表等方面进行考察。满分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根据笔试成绩,按选调名额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出现成绩并列的相应扩大进入复审人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公务员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在规定的时间内(另行通知)到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缺额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以上者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后,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若总成绩出现并列,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三)体检、考察
1、体检
根据报名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与选调名额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组织体检。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缺额根据实际需要按考试总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
2、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考察方法:一是到考察对象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二是谈话、走访,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局党组集体研究考察对象排名顺序,确定拟选调人员。
(四)公示
将拟选调人员名单分别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办理调动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安排相关处室试用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合格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调转手续。
三、其它事项
(一)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选调工作监督电话 (0451)82632833(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二)本《简章》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