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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4)

2013-06-14 06:07:53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历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预计2013河南公务员考试将在8月份左右启动,一般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则会举行河南公务员考试。广大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了解历年河南省考动态。常识判断为历年河南省考必考题型,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henan)专家特发布一系列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参考,考生可结合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了解更多河南省考题型。
  1.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2.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成了一栋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乙公司,每月得租金1万元。后被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甲公司的行为和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恰当处置的方式?
  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再出租房屋,已取得的租金予以没收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另行向国家缴纳土地租金
  C.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但甲公司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D.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已取得的租金归甲公司
  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4.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故选A。
  2.C。解析:依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故选C。
  3.D。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7 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可轻松作答。
  4.D。解析: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因此答案选D。
  5.B。解析: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一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A说明了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有主次之分,是正确的。C说明了两者互为条件,也是正确的。D说明了设定义务的目的就是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正确的。而B 则认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这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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