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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5

2014-08-29 10:15:30 字号: | | 【 打印 】
  1.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某日,甲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 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后被警察抓住。甲某触犯的罪名是(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夺罪
  D.交通肇事罪
  3.李某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入狱,但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李某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
  4.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5.赵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他在病发时手持利器将王某逼至一间旧房子,王某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向赵某扔了一块砖头,导致赵某头部受伤。王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
  D.紧急避险



  【国家公务员网http://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C 解析: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犯罪预备: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正确答案为C。本题相关知识点: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举例: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等;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2.C 解析:刑法第267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趁乙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产——摩托车,显然符合抢夺罪的量刑。故正确答案为C。
  3.C 解析: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做出过明确:1.选举与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4.担任企事业单位职务的权利。本题目探讨选举权,因此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A、D错误,而保留选举权意味着无需批准即可使用,所以C正确。故正确答案为C。
  4.B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5.A 解析:王某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属于故意伤害,所以C项错误;因赵某手持利器,或对王某造成重大伤害,所以王某扔砖头的做法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构成防卫过当,故B项错误。因王某行为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所以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紧急避险,D错误,A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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