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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4

2014-08-28 11:26:59 字号: | | 【 打印 】
  1.在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搜集了大量的证据。下列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
  A.脚印
  B.铁棒
  C.匕首
  D.口供
  2.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新增内容的是( )。
  A.尊重和保障人权
  B.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D.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3.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4.某日,甲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 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后被警察抓住。甲某触犯的罪名是(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夺罪
  D.交通肇事罪
  5.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D 解析: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有无的证据,不需要其他辅助条件。只有口供符合要求,故正确答案为D。
  2.A 解析:重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室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属于新增内容,BCD选项中的规定,均在修订前的刑诉法中有体现。故正确答案为A。
  3.A 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正确。
  4.C 解析:刑法第267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趁乙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产——摩托车,显然符合抢夺罪的量刑。故正确答案为C。
  5.B 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本题相关知识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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