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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民法学4

2013-06-17 00:34:38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涉及的知识面却非常地广泛,包括时针热点、历史、地理、政治、法律等,无一不考查到,虽然考查的范围比较广,但是考查的内容都是基本的常识,考生平时的积累就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河南公务员考试预计在8月份开始启动,考生应做好准备。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henan)整理了民法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例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请分析该法条。
  河南公务员专家解析:(1)该条反映了相邻关系制度。包括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相邻关系的种类。(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必须发生载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其内容是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确定该原则,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协商解决各方的相邻关系,使相邻关系的调整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4)用水、排水关系、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概括了相邻关系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立法和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基本要求。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制度。法律对于相邻关系的调整,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第83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民法通则意见》也有相应的规定。作为法条分析题,应当根据条文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分析。宏观层面规定的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微观层面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和种类。这些按照论述题的论证方法回答即可。
  河南公务员考试专家提醒考生注意: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民法对邻里关系如何调整的呢?相邻关系制度就是为调整邻里之间关系而设置。《民法通则》第83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全面还涵盖相邻关系的种类。为此,司法解释对相邻关系又规定了详细的调整规范。对这些详细规范也需要把握。尤其是关于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这就是说,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强制性的,需要遵循其特有的原则去处理。

  例题2:比较分析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河南公务员专家解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两者的共同点体现在“职务”二字,但“发明”与“作品”则分属于不同的权利客体,在不同的法律中规范。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法调整对象;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对象。
  河南公务员考试专家提醒考生注意:知识产权因其权利客体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回答该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知识产权为出发点。然后,根据职务的概念进行分析,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都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而进行的。正是基于作品或发明的职务性,才会产生其上所产生的权利归属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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