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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梳理 二

2013-06-17 15:16:55 字号: | | 【 打印 】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3.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4.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 B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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