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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精选(19)

2013-06-18 03:17:12 字号: | | 【 打印 】
  131.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3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133.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34.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35.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136.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137.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138.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39.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40.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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