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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考试中常见的观点性错误

2013-07-29 00:15:03 字号: | | 【 打印 】
  应试不能免于无错,作文难以尽求完美。从申论考试文章论述题应试作答的实践来看,考生的错误五花八门,立意不准、论点不全面、观点不明确等症状比比皆是。这些问题,反映了考生思维能力不成熟,在理论、常识和写作素养方面欠缺。
  在申论备考中,申论考试的文章,文体一般为论说体,无论是否具备完整的文章结构,均可视为议论文。在议论文中,作者的观点就是文章的论点,因此,所谓观点性错误,也就是论点的错误。
  申论作答中的观点性错误,即论点方面的错误,北京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其性质、重要程度、层次关系,可归纳为以下四种表现:

  一、立意错误
  即立意不正确,主题出现原则性、方向性错误。一篇文章的中心思想、一个段落(或一个句群、一个段落集合)的中心论点错误,可以从文章的标题、文章或段落、句群、段落集合的主题句看出来。
  申论作答中发生的立意错误,通常表现为答案主题与试题题意的背离。
  第一种情况是根本对立,答案的论点与根据题意应当采取的论点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如2006年吉林省申论考试要求就“如何认识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写一篇文章。有考生的题目是《侵犯公民权益的户籍制度必须取消》,中心论点是现行户籍制度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侵犯公民权益,必须立即取消。这里用“激进”代替了“渐进”,用“取消”代替了“改革”,与作答要求中“渐进的过程”这一提示背道而驰。
  第二种情况是文不对题,答非所问。
  论点本身从理论上检验并无错误,孤立地看是对的,但在试题这个具体语境中是错的。如2008年浙江省申论考试要求写题目为《蓝图》的文章,按题意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思路、设想。有答案写为“全面小康之后浙江各地、各行各业的欣欣向荣景象”,写成了展望性、描述式的全面小康建成之后的状态,而不是如何建设的策略,属于文不对题。

  二、立意不准
  即确定的主题不准确,论点不完全符合题意,与题意要求有偏差,不能准确解答题目。立意不准不是从根本上不正确,或是完全没有扣住题意,而是与正确的论点相比有偏差;只是部分地达到了题意要求,但没有抓住要害,没有命中问题的核心。

  三、论点不全面
  论点不全面,即在申论必备的点、因、策、论四项要素中缺少某一项或某几项,以缺少关键项目——对策最为严重。
  缺少对策。2008年山东省直申论考试第五题,《让世界少一分冷漠,多一分阳光》、《守候·期待·感恩》两作文题目任选其一,无论哪个题目,文章后半部都应铺陈对策。有考生逐层论述了感恩的精神内涵、现实意义,却丝毫没有涉及如何实现受助对象回报资助者和社会的感恩行动、保障施助与感恩的良性互动的措施,从头到尾没有对策,造成申论要素的严重缺失。
  缺少对问题要点的概括。2006年和2008年山东省直申论考试作文题,分别要求就“证人保护制度”和“感恩良性循环”问题展开论述,有考生文章标题是《证人保护制度亟须跟进》,开篇首句是“证人保护制度亟须跟进”,正文之内又多次重复了这个主题句,没有概括司法领域“证人作证率低”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一问题的“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因素,直接论述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还有考生不从“感恩意识匮乏、知恩图报者日益稀少”的社会现状起笔,而从捐助者不应吝惜一二百元捐助款写起,完全忽略了问题的起因、话题的缘起,没有对问题要点的概括,使得整篇文章无的放矢。
  缺少对原因的分析。2007年河南省申论考试要求以《洋垃圾控制与治理中的国家作用》为题写议论文,多数考生对洋垃圾在中国泛滥的原因没有任何论述,在罗列现象、论证危害性之后直接切入“国家作用”,导致文章的论述比较生硬。

  四、观点不明确,主旨不清晰
  专家提醒广大考生,答案缺少中心思想,主要观点不突出,或是没有鲜明的倾向性态度,会使读者无法看出作答者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文章内容虚浮空泛。“真正的好文章,一定要鲜明而有力地拥护那些应当拥护的东西,同时也一定要鲜明而有力地反对那些应当反对的东西。”(施东向《义理、考据和辞章》)让读者看到作答者对于事物的鲜明态度,看到对于解决问题的清楚意见和要求,这是一篇合格文章或申论答案的基本标准,没有做到这一要求的答案有以下几种表现:
  对问题的评价缺乏明确观点。对问题的性质、主要表现形式、成因、影响、后果和解决的必要性等缺乏明确概括,以罗列问题的表现形式代替对问题的定性,以问题的具体表现代替对问题的归纳,对导致问题产生的因素及其影响、危害、后果和为什么要解决问题等,没有明确认识和清楚表述。
  对如何解决问题没有提出明确的对策性意见。在答案中应该阐述对策的部分,继续进行对策必要性分析,即“为什么要做”;提出所要达到的目标,即“做什么”,而没有明确具体地阐述“怎么做”,或是对策停留于指导原则层次,没有深入和细化到具体措施层次,没有把原则同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使人不得要领。例如,2008年国考申论,在题为《人与自然》的议论文中,有的作答者提到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也提到科学发展观,提出要以科学理论指导水电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但没有与怒江开发方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既未提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改变以资源环境为代价片面发展经济的方式,也未提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环境监测,全面发展经济,带动群众致富,只有原则、目标的陈述而没有具体对策的阐释,读者无法获得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目标的明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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