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五
(二十四)遗产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十五)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二十六)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录音遗嘱
(2)口头遗嘱
(3)自书遗嘱
(4)代书遗嘱
(5)公证遗嘱
推荐阅读: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四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