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湖北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四

2013-06-19 21:12:15 字号: | | 【 打印 】

  (二十一)继承权与继承开始的计算

  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开始的计算采用以下方式: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二十二)继承方式及其关系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遗产继承的实现顺序依次是:①遗赠扶养协议;②遗赠;③遗嘱继承;④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十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推荐阅读: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三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