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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三

2013-06-19 21:12:24 字号: | | 【 打印 】

  (十八)夫妻人身关系与家庭关系

  1?夫妻扶养义务与继承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其他家庭关系

  (1)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收养关系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家庭暴力与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遗弃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十九)离婚

  离婚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接触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十)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指由继承法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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