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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

2013-06-20 06:20:19 字号: | | 【 打印 】

  (十一)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2?物权变动的类型

  (1)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是物权从无到有的产生,是物权的绝对发生,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物权的继受取得。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物权法上的物权变更是狭义上的物权变更。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指物权绝对地不再存在,如标的物的灭失,后者指物权转移到他人之手,在原物权人处发生物权的消灭,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

  (十二)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一般称所有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完整权能。

  (3)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

  2?不动产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指对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的特点:私益性和公益性;土地用益权的优越性。

  (2)房屋所有权

  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购买单元楼房的购买人所享有的一种复合性不动产权利。

  ②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3?动产所有权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善意的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而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能基于取得时的善意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添附

  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取得一类重要方式,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3)无主物的国家取得

  无主物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物。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一规定明确了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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