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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十五

2013-06-20 12:21:04 字号: | | 【 打印 】

  (二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十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二十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7)拐骗儿童罪

  (二十六)侵犯财产罪

  (1)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2)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3)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4)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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