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十五
(二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十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二十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7)拐骗儿童罪
(二十六)侵犯财产罪
(1)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2)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3)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4)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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