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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高分讲义(21)

2013-08-11 08:07:32 字号: | | 【 打印 】

农民问题

问题:
    1.失地农民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的转变。
   (1)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
   (2)社会保障观念淡薄。他们没有社会保障观念,在调查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
    2.农民的就业安置困难。
   (1)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
   (2)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
   (3)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
    3.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
    4.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缺乏病残和失业应有的保障而且工作条件恶劣、又累又脏。
    原因: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报纸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大部分以货币补偿为主。
    2.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规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这就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3.由于农民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所以就业困难重重。再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就不了业是在所难免的。还有就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
    4.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的根本的原因还是出在我国历来实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就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凭借这种不同的身份,城市居民就能享受到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
    对策:
    1.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2)保障形式。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一是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二是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实际测算标准(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缴费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三是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16周岁以下),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2.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1)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
    一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
    三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
   (3)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在被雇用要与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通过宪法实现农民工权益的统一保障。通过宪法赋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亨有尊严、自由、权利,保证农民工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保证农民工物质帮助权及其它各方面权利的实现。
    4.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正为因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脏、累、险的特点,工伤事故在农民工身上发生的频率也较高,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工伤事故面前更是孤立无援,因此,对工伤事故的事后救济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已建立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更需要真正的将其落到实处,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5.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恶劣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导致患病成为农民工普遍而无法避免的难题。患病也是农民工最为害怕的一个问题,因为除了身体的痛苦外,患病还往往导致他们失去本来的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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