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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11)

2013-09-07 08:01:29 字号: | | 【 打印 】

  第十七章、继承

  一、 继承的种类

  1) 法定继承vs.遗嘱继承(①效力不同、②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③是否体现被继承人意愿)

  2) 本位继承vs.代位继承(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二、 继承权

  1) 概念: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基于近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是绝对权,只能公民享有)

  2) 继承权的丧失:①故意杀害继承人 ②杀害其他被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 ④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⑤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注意以上几点对情节的要求)

  3) 继承权的放弃: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表示,没表示的视为接受vs.接受遗赠

  4) 继承权保护:2年诉讼期限,最长20年,同一般时效

  三、 法定继承

  1) 概念及特征

  2) 适用范围

  3)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A. 父母、配偶、子女、儿媳女婿(要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

  B.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A. 转继承其实很正常啦,就是两个直接的继承嘛,注意时间

  a) 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b) 继承人死亡时遗产还未分割

  c) 未丧失、未放弃继承权

  B. 代位继承

  a) 仅用于法定继承

  b) 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c) 被继承人的子女未丧失继承权

  d)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C. 代位继承vs.转继承

  a) 适用范围

  b) 继承人死亡时间

  c) 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一个间接的继承vs.两个直接的继承)

  d)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

  5)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A. 生活困难的,尽扶养义务的多分,不尽义务的少分

  B. 不是继承人但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适当分

  四、 遗嘱继承

  1) 法律特征:①单方 ②要式 ③死后生效 ④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

  2) 适用条件:①遗嘱合法有效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③无遗赠扶养协议

  3) 继承人范围同法定继承人

  4) 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口头、录音遗嘱(代书口头录音遗嘱需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方有效)

  5) 遗嘱的实质要件

  A. 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B. 真实意愿

  C. 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

  D. 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 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可剥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五、 遗赠

  1) 概念和法律特征:①单方 ②要式 ③死后生效 ④不能附财产上的义务 ⑤受遗赠人不可替代性 ⑥行使遗赠权不违法

  2) 遗赠和遗嘱继承区别:

  A. 主体范围不同

  B. 客体范围不同(遗赠不能附义务)

  C.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遗赠2月内必须表示接受,不表示就没了)

  六、 遗赠扶养协议:①双方、诺成②双务、有偿③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为公民or集体④优先适用⑤效力:就是合同啦

  七、 遗产的处理

  1) 继承的时间&继承的通知

  2) 遗产的分割(还债―遗赠扶养―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送给国家集体)

  3)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①限定继承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清偿责任)②保留必留份原则③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原则)

  4)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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