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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7)

2013-09-08 00:01:14 字号: | | 【 打印 】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一、 债的概念和分类:①合同之债vs.非合同之债②特定物之债vs.种类物之债③简单vs.复杂之债④单一之债vs.多数人之债

  ⑤按份vs.连带之债(民通规定连带之债的情形:①个人合伙②企业联营③委托代理授权不明④连带保证⑤共同侵权人)

  二、 债的发生

  1. 合同之债

  2. 侵权之债

  3. 不当得利

  1)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 要件:①须一方获利益 ②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③他方受到损害 ④获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3) 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不当得利往往非由不当得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①善意:现存利益②恶意:返还全部利益

  4. 无因管理

  1) 没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 要件:①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②须有为他人某利益的意思 ③须无法律的根据

  •   3) 无因管理之债处理: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负有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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