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霄:功利逻辑、伦理精神与社会信任
何谓功利逻辑
所谓功利逻辑,是指行为主体在建立社会联系的时候,主要从自身的利益得失出发,追求利益实现的最大化。“自身利益”和“最大化”是它的关键词。在功利逻辑看来,由于人性之事实就是理性的自爱,所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去思考和行动,就是人性之“自然”。既然人性之事实“自然”如此,那么人性之发展也就应当“顺其自然”。按照这个逻辑在道德上的推理,越是能够满足自身利益的行为就越具有道德正当性,最能满足自身利益的行为就最具道德正当性。换句话说,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最道德的行为。可见,功利逻辑是一套把自以为“真”的事实和自以为“善”的价值结合起来的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共同利益只不过是个虚假的概念,是满足自身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利他行动没有道德含义,因为它是非理性的,是感情用事。从本质上讲,这种功利逻辑是一种意识形态,源自市场经济自身的趋利冲动。
市场经济天然的自利情结会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功利逻辑。由于经济生活在现代社会生活系统内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倘若不加约束,功利逻辑就会向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泛化并最终催生出一个功利社会。功利社会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是一个对功利逻辑缺乏有效控制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普遍联系的基础不是建立在社会信任上的互惠合作,而是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利益交换。即便是利他行为,也可能只是一种“期货”投资。一旦未来的“投资回报”有不确定的迹象,出于自保,这种利他行为就会随时终止。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与人的信任关系逐渐物化为利与利的交换关系。货币化的物和货币本身似乎才是实在可信的东西,人反倒成了虚伪的、不可信的存在。
不难看出,虽然功利逻辑也可以建立社会联系,但在这种联系中,结合是次要的,隔阂才是主导的。围绕着自身利益的边际,人与人之间也就划出了各自的边界。久而久之,它所造成的急功近利的社会心理和文化氛围会逐渐消解人们固有的生活联系,把每个人都化约成一盘散沙中的一粒沙子,使社会陷入低信任度并导致低迷发展的恶性循环。其结局就是福山在《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中说得那样:把人们团结在一起的社会联系和价值观念会逐渐变弱,最终是社会秩序的崩溃。可见,功利逻辑是分化社会的消极力量,而社会信任才是社会融合的积极力量。所以,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说,要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必须有效地限制功利逻辑,发挥信任的社会功能。
不可或缺的信任之维
社会信任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建立社会联系不可或缺的心理期许。往小处说,它是互惠合作的前提,能够提高合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往大处说,它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是人们赖以生活的心灵依托。
要建立真正的合作关系,相互信任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早在40多年前,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人、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奥尔森就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道出:如果行为动机是自利的最大化,合作就无法产生,因为不合作才是最优的行动方案。所以,要想建立真正的合作关系,必须修改自利最大化的动机,把信任当做行动的前提之一。换言之,只有事先相信他人也会参与合作,最终才有可能获得收益。这样一来,合作就成了互惠合作:合作双方既能各自获利,合作关系也有信任维系。
真正的合作关系一旦建立,信任就会产生“叠加效应”,也就是信任的简化功能。任何合作都包含着不确定的未来,因为合作者不可能获取合作过程中的完全信息。为了降低合作风险,合作者之间会设置各种约束条件控制合作过程。这些约束条件就是交易成本。一般说来,合作动机越是靠近自利的一边,交易成本就越大。相反,合作动机越是靠近信任的一边,交易成本就越小。在高度信任的合作关系中,交易成本甚至会降低到趋于零值。由此,信任关系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单次合作效率,还可能带来长期稳定的重复合作,从而使信任关系逐渐上升为合作信誉。
各种社会联系按照一定的结构组合在一起,就是社会秩序。局部的信任关系维系着局部的社会联系,普遍的信任关系维系着整个社会秩序。区别于传统社会的组织方式,现代社会的日常运转依赖高度复杂的分工合作体系。每个社会单元的运作都需要其他社会单元的协作,而把处在分工体系中的社会单元和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就是信用关系。由于信用关系中存在着“时间差”,如果信用主体的行为动机是自利最大化而非信用责任,那么失信风险就会扩大,社会信用链就会松动甚至断裂,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垮塌。在这里,信用责任其实就是基于制度的社会信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信任通过维系社会信用的方式支撑着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信任不仅有利于人际合作,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还是人们赖以生活的心灵依托。在现代社会,相互依赖、彼此合作是人的基本的生存生活方式。人越是能在真实多样的交往活动中实现自我,人的本质就越丰富多彩。信任关系不仅是充实个体本质的内向渠道,也是彰显个体独立性的外向舞台。相反,表面看来,功利逻辑也会突出自我,但其突出的只是“信人不如信己”的偏执的自我。正如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中说的那样,信任的反面并非不信任,而是对自身存在的焦虑或忧虑。因此,这种功利逻辑控制下的“自我”将永远无法真正体会到那种源自相互信任的人生幸福。
伦理精神与社会信任的重建
人之所以会有信任,就在于有东西可以被信任。换句话说,信任一定有某种依据。信任作为一种心理期许,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心理形式,它必须和一定的实质内容即信任的依据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就像自身利益是功利逻辑的内容和依据一样。那么,社会信任的内容和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抽象地说,如果我们把真实的社会联系理解为关联者的统一,如果只有建立在信任关系上社会联系才是真实的,那么,能够成为信任的内容和依据的东西就必定是能够统一互信双方的东西。由于统一只可能源自同质事物或事物的同质性,所以,信任的内容和依据就是双方所具有的“共同性”。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有人格信任,是因为双方一致认同的道德品质;之所以有关系信任,是因为双方可能有着共同的血缘、利益、性情、爱好等;之所以有系统信任,是因为人们相信彼此会把共同的秩序和制度作为行事规则。一旦双方在某种共同的基础上建立了信任关系,那么,信任共同体也就随之而形成。
但是,完全意义上的信任关系还不止这些。因为“共同性”只是客观的内容和依据,但信任这种心理形式显然包含着对“共同性”的本质理解和精神认同,包含着对共同责任的承诺和担当。换言之,在信任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共同体精神,它是客观“共同性”和主观“共同性”的统一,是体现为共同意志的伦理精神。伦理精神一旦形成,“共同性”才真正成为主客观统一的信任之依据。因此,不难看出,真正支撑信任关系的是伦理精神。正是伦理精神的存在,才使信任关系能够抵御功利逻辑的侵蚀和消解。所以,培育伦理精神是重建社会信任的根基。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伦理精神在信任重建中的重要作用,绝不等于可以将社会信任的重建仅仅寄望于精神层面,而是要把伦理精神的培育和法治建设、制度安排、组织设计等社会控制手段结合起来。尤其要重视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俱乐部、社区以及家庭在内的各类共同体的良序建设和持续发展;要塑造并坚持作为底线原则的伦理精神,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协调利益关系;要树立敬重规则的意识,维护程序正义,养成按章办事的行事习惯,等等。唯此,我们最终才能生活在一个相互信任的宜居社会之中。(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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