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考申论备考:《求是》精选(二十二)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特色和优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从来都是党和人民整体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闻出版体制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方面。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体制的特色和优势,有助于澄清一些错误看法,正确判断和理解我国基本国情,理直气壮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一
新闻出版自由从提出再到观念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发展过程。当今世界,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最可宝贵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任何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必须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新闻出版体制基础之上。因为新闻出版自由从来都是具体和相对的,不同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从来不是整齐划一的。在不同的国情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的文明进步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新闻出版自由势必会出现不同的表达内容和表现形式。同时,不管是哪种社会条件、哪种国家制度下的新闻出版自由,必然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国情综合因素的制约。
即使是在把“新闻出版自由”高唱入云的一些西方国家,人们的新闻出版活动也会受到诸多限制。据境外媒体报道,美国官方曾公布了2010年度“十大禁书”,欧洲一些国家也会发布年度禁书名单。掌握社会物质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也掌握精神生产资料,从而决定社会精神产品主要内容的生产,引导社会精神产品的主流价值取向。一方面,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西方国家统治阶级通过掌控新闻出版的强大权力,大力宣扬统治阶级的观点,并巧妙地揉进意识形态内容,使自己的思想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思想。另一方面,通过掌控法律制定权的便利,合法地打压和摧毁所有不利于统治阶级的新闻出版活动。比如规定不得出版和传播涉及国家机密、煽动暴动或叛乱、危害社会秩序、诽谤他人或涉及他人隐私等的作品和报道。
西方社会的现实状况告诉我们:他们的新闻出版事业及其机构,不管是隶属某个私人,某个政党或社团,还是隶属于政府,其共同特点是背后必然站着某个大财团或某个大公司作为支撑。如果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违背了所属财团或公司的利益和意志,那就轻则换岗,重则失业。虽然有些西方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表面上看是比较热闹地“相互争吵”,似乎不同声音均可表达,但实际上这种自由绝不是无限度的,它仍然是以不损害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为前提的。他们之间的相互攻讦不但不会伤害对方情感,反而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大财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试图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新闻出版活动,这些国家的法律从来没有放弃过惩罚。
二
与西方和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起步于中国积贫积弱的现实,植根于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差异极大的复杂国情,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难实践,形成了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体制的特色与独有优势。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上,国家及其属下机构拥有各种新闻出版机构的主办权和管辖权。这就从根本上为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掌握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体制提供了可靠的前提和坚实的保证。人民群众是一切新闻出版物的当然主角,为人民服务也是一切新闻出版物的不变宗旨。这是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同资本主义新闻出版事业的根本区别之一。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新闻出版事业对思想性、理论性、政治性要求很高,因而意识形态的表现力很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力量的源泉和成功的基石。对于新闻出版事业来说,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的党性原则。党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的灵魂和精髓,我们党几代领导人都一再强调:新闻出版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正确把握政治方向,推动事业向前发展。按照党性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新闻出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应当清楚和明确,坚持党性原则既是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显著特征和优势所在,也是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和其他国家新闻出版事业的又一重大区别。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追求法治精神,努力构建法治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法制建设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不断作出重大成绩。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基础、以部门规章为有效补充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除国家宪法以外,我国颁布和实施了很多与新闻出版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如《著作权法》、《广告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民法通则》、《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我国新闻出版部门也制定和出台了很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规范性重要条例和措施,如《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法制建设,推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这些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重大举措,不仅在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还有力地表明我国政府对新闻出版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跃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与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出版事业始终把市场化、商业化置于头等重要地位不同,我国新闻出版事业既讲究经济效益,更重视社会效益,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必定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一切向钱看”的陈腐观念。我们坚持认为,一切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都是错误的,绝不能给这类言行提供传播阵地。
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人民群众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和批评监督权利拥有国家宪法提供的坚实保证。
三
如同任何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必然带有本国特色一样,我国的新闻出版自由也有自身的特点。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适合于中国国情。当代中国国情有两大基本特征:首先,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次,它现在处于、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个基本国情特征,决定了我国新闻出版自由具有浓厚的中国色彩。不但在观念认识上,而且在实际操作上,我国新闻出版自由都与欧洲和北美国家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表明,不同的新闻出版自由散发着多种色彩,而每个国家只能选择适合自己的色彩。照抄照搬别国模式,肯定会出大乱子。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享有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把新闻出版自由的宝贵权利真正落实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手中。我国新闻出版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人民群众通过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真正体会当家作主的自豪。既要让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又要把每个人的意志和愿望纳入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轨道上来。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既强调自由,又突出责任。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自由地发表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言论自由除了不得触犯法律,还必须考虑到传播后果。胡锦涛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新闻出版自由绝不是滥用自由的工具,更不是泄私愤、发怨情和胡言乱语的渠道,而应该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善意地、建设性地献言献计献策的平台。当下,我国新闻出版自由一定要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促进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进步。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性、选择性很强,因而具有很强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就在于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反映在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层面,就是能够凝聚人心,统一力量,引导舆论,汇集全国人民的智慧,为实现全面小康和民族复兴而奋斗。一切有助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新闻出版自由,我们都要赞成和支持,否则,就要坚决批评和反对。不切实际、杂乱无序的新闻出版自由必定误党误国误民。
(执笔:尹韵公)
选人用人要坚持“五湖四海”
(田培炎)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
90年来,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谱写了一个又一个光辉篇章,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党在选人用人上坚持“五湖四海”的原则,选贤任能,唯才是举,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都聚集到党的事业中来。在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王明、张国焘搞宗派主义而导致革命严重受损的教训,但总体上,党内没有形成这一派那一派。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他强调,所有干部“都是一个父母生的”,都是党的宝贵财富。邓小平同志曾语重心长地说:“小圈子那个东西害死人呐!很多失误就从这里出来,错误就从这里犯起。”无数事实表明,坚持“五湖四海”,就会群英荟萃,人才辈出,事业兴旺;搞小圈子,“一朝天子一朝臣”,必然正气不彰,人心不齐,事业不振。
“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开拓科学发展新境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我们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境界和更大的气魄坚持“五湖四海”,聚集各方英才。
选人用人要有大视野。广求俊秀,博访英才,不为浮云遮望眼。当今社会,德隆才高者大有人在,且多耕耘于默默无闻的平凡岗位,奋战在基层一线的火热实践,奉献于急难险重的艰苦场合。发现他们,或许就在人们不经意的闲谈中,在不期而遇的思想碰撞中,在近距离接触的感知中。这就需要用人者经常走出机关、走进群众,多下基层、多跑“冷门”、多交朋友,积极主动地访贤问能、礼贤下士,既听组织汇报,又重亲自观察,既看推荐测评的票面情况,又取微服私访的真实口碑,多几个视角,就会多一些别样的风景。
境界决定眼界,胸怀决定视野。大视野的背后是大境界,大境界源自公心。“任天下之大,立心不可不公”。有了公心,就能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不为个人得失所困,不为人情关系所缚,不为歪风邪气所扰,对干部一视同仁,使他们有全身谋事之心而无侧身谋人之虞。公心使人宽厚,宽厚就能着眼于人的长处,取大功,略小过,不以个人好恶衡量人,不以完美标准苛求人,不以才华过己妒忌人;就能抛弃个人恩怨,容忍和团结各方,启用那些与自己意见不同甚至曾经反对过自己的人。
大境界带来大气魄。今天,影响和制约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问题仍然不少,用人理念、用人制度创新的空间仍然有待拓宽,激发干部队伍创造活力任重道远。对于看准的优秀人才,尤其是那些埋头苦干、不事张扬、实绩突出、不跑不要的人,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得票相对较少的人,那些因种种原因长期受冷落却依然意志坚强、精进不怠、胸有惊雷、腹藏良谋的人,需要用人者拿出大气魄,坚决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思维定势,突破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樊篱,消除战线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障碍,排除闲言碎语的舆论干扰,不拘一格举贤能。
忠实执行宪法法律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马凯)
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吴邦国委员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探讨落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和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把政府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人民群众能够监督和保障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方式,有利于确保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通过系统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有利于保障和监督政府正确行使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则和监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法律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和机制,有利于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一,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政府工作人员要履行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必须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特别是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制度。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使尊重宪法法律、崇尚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运用宪法法律成为自觉意识。要以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升,形成尊法、崇法、信法、守法和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要求政府管理从过去更多依靠政策向更加依靠法律转变,从过去主要依靠经验向更加依靠制度转变,我们作决策、办事情,首先都要想一想法律上有多大权限,处理问题的法定依据、标准是什么,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要坚持依法决策。政府各项决策都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由集体讨论决定,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决策、违法决策现象。
二要严格行政执法。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依法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对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说明理由、疏导情绪;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虚心听取代表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功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
五要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违法决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第三,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没有法制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法制统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和重大政治任务。
一要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到行政法规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章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相互“打架”。
二要强化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超越制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定不当以及制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按要求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行政法规规章备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纠正。
三要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机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2010年,国务院对截至2009年底有效的691件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公布。规章清理工作目前也基本完成。要研究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与新出台的法律不一致、不协调,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维护法制统一,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重在细化、实化法律规定,增强针对性、操作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要把法律已经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对这些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抓紧梳理,集中力量攻关,确保尽快出台。今后在拟订新的法律草案时,要一并考虑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力求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同时出台、同步实施。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增强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质量。
(此文是2011年1月24日马凯国务委员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本刊发表时作了个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