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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全面梳理定义判断

2013-06-12 00:09:36 字号: | | 【 打印 】
  江苏省2013年公务员招录报名即将启动。18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获悉,全省共招录7662名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比去年增加924名,增加的计划主要是县以下基层职位及部分政法机关职位。其中,南京共招录599名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此次招录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机关189名、市级机关1222名、县(市、区)机关2901名、乡镇(街道)机关2098名、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1252名。
  招录考试仍按A、B、C三类进行。其中,报考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人员参加A类考试,报考行政机关所属基层所在队行政执法类职位人员参加B类考试,报考乡镇街道机关职位人员参加C类考试—考比例原则上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人员可在省内选择考区参加笔试。
  江苏省公务员局提醒,考试范围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网络上、社会上出现各种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有关2013年我省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考生如需考试教材,请到公务员教材中心选购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订购网址:http://www.gwyscs.com/goods.php?id=42。
  定义判断相比起逻辑判断、片段阅读、资料分析等题型来说,阅读量是很小的,相应地,信息量也比较小,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有“定义”,而正确解答对我们的能力要求是一种从一般推到特殊的演绎能力,也要求我们抓住、抓好定义这个“纲”,因此把握定义可以说是做好定义判断的重中之重。   许多考生在备考行测判断推理部分时,普遍感觉定义判断是相对容易的,但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各位考生,定义判断相对简单,但是想要完全不失分,还是要认真对待。考生也可参考《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掌握此题型的更多解题技巧。

  一、定义判断的要素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联接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项的概念是定义联项。例如:"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其中"意外事件"就是被定义项, "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就是定义项,"是指"就是定义联项。

  二、定义的特征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广大考生,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的内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务或事物。例如商品的外延就是古今中外的一切商品。

  三、定义判断的逻辑方法   在对定义判断进行解析之前,首先介绍一下定义的逻辑方法:   (一)"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就是通过揭示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和"种差"来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一般可用公式表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具体解释如下:第一,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即比被定义概念范围更大、外延更广的概念,以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事物。第二,被定义项的种差,即指被定义项的这个种概念与同属于其他同级种概念在内涵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就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同其他对象的本质区别。第三,把被定义项同属加种差构成的定义项用定义联项联结起来,构成完整的定义。   例如: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   解析:这是给"人"下的定义。其中,"人"的属概念是"动物",确定人是动物这类事物中的一种;"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是种差,是将人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得出的本质差别;"是"是定义联项,它把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属+种差)联结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二)四要素分析法   提醒考生,定义中通常包含四项要素,即主体、对象、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这四项要素可能全部出现在题干的定义当中,也有可能只出现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对这几年公务员考试的命题情况的分析来看,一般出题人不会把这四个要素同时作为考查点,只是会选择其中的一项、两项或三项。   1. 主体,就是行为或事件的发动者、当事方,如果选项不能满足定义中对主体条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2. 对象,是指行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义必须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如某些单位和个人。   3. 主观要素,即行为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什么样动机、意图、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目的。   4. 客观要素,指客观上实施了什么行为,采取了怎样的行为方式,达到了一种什么程度,造成了一种怎样的结果。   (三)定语中心词分析法   在题干中没有明显的主体、对象、主观要素或客观要素的情况下,而且题干中有一连串的定语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定语中心词分析法。中心词表示的是行为或事件的一个大类,也就是逻辑上的"属",定语是对中心词的的限制或修饰,使这个大类进一步缩小、精确化,在逻辑学上我们称之为"种差"。题目既有可能同时将定语和中心词作为考查点,也有可能中心词并无特殊之处,题目的考核点重在对定语中所设定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广大考生,以上方法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其实质是相同的,仅仅是一种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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