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
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头疼”的模块。很多考生一看到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庞杂,就产生了听天由命的感觉,准备完全靠自己以前的积累去准备公考,而放弃集中复习。其中法律常识部分一直以来是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查的重点,其分值在各类试卷中均占四分之一左右。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同学认为,法律常识题目细小,涉及面很广,于是产生了浪费时间在法律上不值的感觉。其实,公务员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深度上不会太深,考察的目的来说,主要围绕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只考查这几部分知识里面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为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法律常识基本考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考生可参考复习。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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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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