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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连云港市连云区其他事业单位招聘22人 30日起报名

2013-07-08 00:38:05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连云港市连云区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员结构,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连委办发〔2012〕75号)文件精神,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如下:


  一、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详见《连云港市连云区2013年其他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岗位表》


  年限截止时间:工作年限、任职年限、驾龄均为周年,时间计算截止到2013年4月30日。


  二、报名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届毕业生)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报名时间及地点:2013年 5 月 30日至6月5 日在连云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报名。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3、联系人:张银燕  俞珊珊   联系电话:81888083。


  4、报名费: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对按规定参加面试的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免收报名费用。报名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扶贫工作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核减招聘岗位数,直至不予开考,并及时通知报考人员改报其它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或取消报名。对少数因专业特殊而达不到3:1开考比例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确定是否开考。


  三、考试


  考试形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


  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范围:参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纲。


  笔试时间:2013年  6 月 8 日(星期 六 )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根据各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材料(均为原件)。对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岗位条件、未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成绩为百分制,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达到1:3的不设合格线;不足1:3的,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4、成绩计算方法


  总分合成=笔试×40%+面试60%(总成绩若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5、成绩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公布时间: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名人数较多的考试成绩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公布地点:在连云区人社局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网址:www.lyqhrss.gov.cn)


  查询方式:考生凭准考证号在连云区人社局门户网站上查询笔试成绩。


  6、面试人选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面试人选公布时间: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于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


  面试人选公布地点:在连云区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网址:www.lyqhrss.gov.cn)


  四、体检和考核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


  五、公示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将在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举报投诉电话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监察局、区人社局提出。


  电话:0518-81888063、81888185


  七、聘用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仍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连云区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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