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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考试: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机构活动原则

2013-07-28 08:16:19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2012年下半年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本次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试题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三种类型。管理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经济管理、科学技术、江西省情省策和写作能力、礼仪和时事政治等知识;专业技术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科学技术、江西省情省策和写作能力、礼仪和时事政治等知识;工勤技能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科学技术等知识。有关本次考试的相关考点,江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xgwy.com.cn)将陆续刊出,希望给考生备考带来帮助。

      一、国体
 
    (一)国体的概念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二)我国的国体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
 
    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5.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它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它是最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有效实施的政治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的一定组织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继承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创造、发展起来的。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性质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反映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反映我国的阶级结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最能充分代表和反映我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完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这是现代国家最普遍采用、也最有效的民主制度。其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便于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体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滥用职权,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我国,人民除了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以外,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在实践中,这些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1)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管理国家;(2)人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3)人民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4)人民通过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行使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4)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个人责任制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不能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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