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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三)

2013-08-20 00:08:01 字号: | | 【 打印 】

    1. 李某在某特区订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企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2.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汇作疏忽末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3.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1. B【解析】《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2. A【解析】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正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进行。本题中企业并没有违法行为,不能吊销企业执照,行政机关的错误变更登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消除这一错误的行政行为只需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可,因此选A。

    3. 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市公安局在复议中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其为被告,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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