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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四十四)

2013-09-28 14:31:52 字号: | | 【 打印 】


    696、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697、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698、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9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700、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0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702、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70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70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打顶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

    705、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706、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70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708、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709、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710、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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