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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32)

2013-07-05 08:43:18 字号: | | 【 打印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四、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明确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准确地判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是否需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解决国家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一个必要条件。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公安赔偿,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

    (二)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 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公安赔偿的方式。

    公安赔偿的方式,是指公安赔偿的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确立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赔偿方式。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并用。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公安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根据既要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又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原则,确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造成死亡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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