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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西招警面试热点之追问苯胺泄漏事故

2013-07-21 16:43:00 字号: | | 【 打印 】

招警面试热点之追问苯胺泄漏事故

——硕文教育 周文彬

  ü 热点概述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市天脊煤化工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给河北邯郸市水源地造成威胁,而长治时隔5天才进行通报。对此,长治官方否认事故晚报,称只要污染不出界就不用往省里报;企业解释说对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影响到了及时上报。(1月7日《中国新闻网》)

  要不是污染扩大,媒体执著报道,长治市的污染事故恐怕就不是晚报的问题了,极有可能就是瞒报。“对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这样的解释,公众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听觉疲劳。之前的紫金矿业(601899,股吧)公司污水池渗漏事故、云南省陆良剧毒工业废料铬渣非法倾倒事故、中海油的渤海海域溢油事故等,在事后的解释中,几乎都有一样的官话。官话重复多了,即使是真诚的认识,公众也没有耐心听了。

  ü 相关评论

  @人民网:山西省在处理此次“12·31”苯胺泄漏事故时,反应不及时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一是事故发生5日后长治市政府才上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政府才上报国务院,同时才向冀豫两省通报;二是信息披露后,全国舆论关注,然而从1月5日到8日中午,山西有关部门只草草地开了三场媒体通气会,其中空话、套话居多,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声音,最终质疑声音四起。

  @南京大学网络传播研究所所长杜骏飞:2003年非典事件,促成了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也提高了中国民众对于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此次苯胺泄漏事故披露晚了5天,是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对社会和公众造成了利益侵害。近期瞒报、迟报等一系列事件连续发生,说明地方政府还在新旧观念边界徘徊不前,法制不够严谨,官员素养还不够高,舆论监督还不够严密,“这一公共危机事件,外在是信息公开问题,内在是执政能力问题,本质上是治理理念问题。”

  @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邵志择:山西省及长治市一些官员明显对媒体传播规律缺乏充分认识,没有充分意识到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信息披露“越早、越快、越坦诚,越能赢得媒体舆论谅解”的规律,而是依照传统思维,“捂盖子”或奉行“鸵鸟政策”,到最后往往都是一错再错、漏洞百出,引发舆论新一轮批评质疑。

  @人民网记者:在此次采访突发事件中感受到,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纷纷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总体上有效推动了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但在处置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群众意见比较尖锐的突发性事件时,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发布制度常常失灵,群众的疑问不能及时得到解答。出现这种现象,既有态度、责任问题,也有舆论应对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问题。

  ü 模拟真题

  在2012年12月,山西发生两起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在生产事故后,由于责任人未上报而致使抢救错过最佳时间,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近年来,国家对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理,特别是对晚报、瞒报的处理,不可谓不重视。公共安全事故关乎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急需解决的。我认为产生事故漏报、迟报、瞒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在工作生产中始终以自身利益,自身发展为中心,全然不顾及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没有肩负起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二、地方政府的监督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部分工作人员放松警惕,没有很好的履行自身的执法责任,致使企业在发生责任事故后能够迟报、瞒报事故。

  第三、对地方政府的处罚机制不够健全。在惩罚生产事故时过于武断,特别是较大事故,在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未定性的情况下就进行问责,主观领导被免职,撤职,也是导致地方政府协助企业迟报、瞒报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四、处理责任人法律法规不完善。许多法律法规仅仅提留在严厉处理责任人,却未对迟报、漏报责任责任事件进行处分,致使失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是任何一个公民都所期盼的,我们要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在以后的共中要抓住问题的本质,要切实从根源解决。我认为要解决迟报、瞒报事故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处理(江西人事考试网http://jx.chinagwyw.org/提供):

  第一、要对企业加强教育。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责任人、工作者的思想教育工作,不仅要加强他们的生产技术,同时也要让他们了解到肩负在企业身上的社会责任。

  第二、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人,对于存在监管失误、监管工作不到位的人员进行处罚,不失职渎职,不违法违规,确保全方位监管。

  第三、进一步健全政府处罚机制。在未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定性的情况下慎用撤职、免职等处罚手段,要全面分析事故原因,确保不诬陷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第四、完善处罚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填补法律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法律对事故责任人和政府责任人“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行为的惩罚明细,确保在追究责任发面,有法可依。

  相信,机制更加完善、法律条例更加完整,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即使不能完全杜绝“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其发生的概率在接下来的时间也会越来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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