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消防部队2013年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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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队简介:
公安消防部队是隶属于公安机关领导,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现役部队,履行政府赋予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两方面职能,主要承担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火灾调查和火灾统计、经常性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科技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等任务。分设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以及公安消防中队五级组织机构。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亦称辽宁省消防局,受公安部消防局和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领导,辖14个市公安消防支队。二、报考支队和专业需求分布:
2013年辽宁省公安消防部队拟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男生27人。
报考支队和专业如下:
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汉语言文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各1人;
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汉语言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各1人;
丹东市公安消防支队:体育教育、外语(朝鲜语)专业各1人;
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汉语言文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各1人;
营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学、汉语言文学、会计学专业各1人;
阜新市公安消防支队:法学、汉语言文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各1人;
辽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专业各1人;
铁岭市公安消防支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体育教育专业各1人;
朝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化学工程与工艺、土木工程、安全工程专业各1人;
葫芦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汉语言文学、土木工程、消防工程专业各1人。
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文化学历: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重点保障接收国家“985”、“211”工程院校毕业生。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9、原则上不接收非重点院校及计划外专业毕业生。
(二)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三)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每一眼裸眼视力在4.6以上。
(四)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五)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六)只招收2013年应届毕业生。
(七)禁止重复报名,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八)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
2、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3、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
四、享受待遇标准:
(一)经入警培训、岗前任职培训、当兵锻炼并考核为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定为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警官,授予武警上尉警衔。
(二)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三)公安消防部队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消防中队)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不含入警培训期)。
五、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一)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4、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5、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二)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联系地址: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
电话:024-86934216,传真:024-86934114
邮编: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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