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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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按照《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3]4号)要求,现将报考2013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2013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的考生,除符合《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医学、护理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
(一)身体基本条件检查。请报考者按下列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进行自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报名。
1.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的;外观存在明显疤痕(指面部和手臂)或存有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的,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二)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报考面向辽宁生源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毕业生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所以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项目。
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对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因此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检
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于面试后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四、考察(政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五、其他要求
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毕业生的招考职位(侦查学)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凡经考试录用到监狱劳教系统的公务员,在新录用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不得流动;工作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向系统外单位流动。
咨询电话:(1)024-86614462
(2)024-86601663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