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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上半年公务员联考面试热点:吴英案

2013-06-10 18:08:10 字号: | | 【 打印 】
  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统计,山东、福建、内蒙古、江西相继发布信息,明确2013年4月13日进行笔试,重庆市也明确4月开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小编根据往年情况判断,预测今年4月联考时间也在4月13日,简称413联考。敬请广大考生关注考试时间,合理备考。 【13年上半年公务员联考预计4月13日举行】
  人物: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27日,两起和房产相关的吴英"案中案"在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开庭重审。
  经济背景:法学专家、金融学家、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制度背景: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要点:
  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原因是:(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反映出的客观问题:1、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非常大,对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专家们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
  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是否将借来的钱用于挥霍,是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几乎在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背后都有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挥霍的身影,在温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贷以后,相关资金用于包装、摆阔等与经营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关系。”
  专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针对此事件提出的对策:
  民间借贷“堵不如疏”,有关部门要将存在已久的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
  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
  其次,必须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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