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上半年公务员联考面试热点:日益扩大的海外代购
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统计,山东、福建、内蒙古、江西相继发布信息,明确2013年4月13日进行笔试,重庆市也明确4月开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小编根据往年情况判断,预测今年4月联考时间也在4月13日,简称413联考。敬请广大考生关注考试时间,合理备考。 【13年上半年公务员联考预计4月13日举行】
【事件概况】
随着海外代购的扩大,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但运作手法的灰色和隐晦,也让这种商业模式有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一位离职空姐因长期从国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入境销售未申报,涉嫌走私而被判刑11年,据央视的调查95.7%网友认为量刑过重,引发人们的热议。2010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120亿元,2011年256亿元,2012年预计为480亿元。这份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预示着,海外代购这个近几年兴起的行业正在以疯狂的速度增长,但是巨额利润和低廉价格的背后,却也存在着讳莫如深的灰色地带。
【事件评析】
对于国考国税的考生来说,海外代购这一热点不仅涉及相关的税务专业知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考察考生看待社会热点现象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
据调查95.7%的网民认为对空姐量刑过重,引发社会讨论。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位离职空姐伙同他人,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经严重触犯刑律。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该空姐熟悉空乘人员不得境外代购的职业规范,具有明知境外代购应当申报关税却瞒而不报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离职空姐多次从境外免税店购买商品并在网上销售,严重偷逃关税,符合走私普通物品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此,判处境外代购瞒报关税的行为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这位离职空姐因偷逃税款数额巨大,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亦无可厚非。
境外代购不仅有巨大的市场空间而且容易获利。因此,绝大部分的境外代购商都不主动申报关税,而在境外代购的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盲区。目前,人们去境外旅游已经日趋普遍,从境外购物对于消费者而言已是家常便饭,这导致境外代购瞒报关税现象普遍存在,各种偷逃关税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这让海关部门对境外代购商品通关的监管产生执法困境,也让诸多代购商偷逃关税持普遍的侥幸心理。
可以说,不论是什么样的商业模式,只要是偷逃关税达到一定数额,都属于刑法走私罪的调整范围,人们之所以不情愿将代购作为走私来对待,关键因素还在于境外代购代表了一部分网民的利益。当广大网民在质疑境外代购行为量刑过重时,税收部门也应当反思我国进口税是否过重。对此,相关部门应当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通过减税的方式还利于民,让人民的生活更方便、更实惠,更好地分享社会发展乃至全球发展的成果。同时,市场管理部门也应当通过对国内市场的规范,逐步提高民族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最后,相关部门也应当出台专门针对境外代购这种商业模式的监管措施,让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化。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境外购物回来,应按照物品价格报关纳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入境时有两条通道,一条是无申报通道,一条是申报通道,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就应该走申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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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随着海外代购的扩大,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但运作手法的灰色和隐晦,也让这种商业模式有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一位离职空姐因长期从国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入境销售未申报,涉嫌走私而被判刑11年,据央视的调查95.7%网友认为量刑过重,引发人们的热议。2010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120亿元,2011年256亿元,2012年预计为480亿元。这份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预示着,海外代购这个近几年兴起的行业正在以疯狂的速度增长,但是巨额利润和低廉价格的背后,却也存在着讳莫如深的灰色地带。
【事件评析】
对于国考国税的考生来说,海外代购这一热点不仅涉及相关的税务专业知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考察考生看待社会热点现象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
据调查95.7%的网民认为对空姐量刑过重,引发社会讨论。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位离职空姐伙同他人,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经严重触犯刑律。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该空姐熟悉空乘人员不得境外代购的职业规范,具有明知境外代购应当申报关税却瞒而不报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离职空姐多次从境外免税店购买商品并在网上销售,严重偷逃关税,符合走私普通物品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此,判处境外代购瞒报关税的行为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这位离职空姐因偷逃税款数额巨大,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亦无可厚非。
境外代购不仅有巨大的市场空间而且容易获利。因此,绝大部分的境外代购商都不主动申报关税,而在境外代购的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盲区。目前,人们去境外旅游已经日趋普遍,从境外购物对于消费者而言已是家常便饭,这导致境外代购瞒报关税现象普遍存在,各种偷逃关税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这让海关部门对境外代购商品通关的监管产生执法困境,也让诸多代购商偷逃关税持普遍的侥幸心理。
可以说,不论是什么样的商业模式,只要是偷逃关税达到一定数额,都属于刑法走私罪的调整范围,人们之所以不情愿将代购作为走私来对待,关键因素还在于境外代购代表了一部分网民的利益。当广大网民在质疑境外代购行为量刑过重时,税收部门也应当反思我国进口税是否过重。对此,相关部门应当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通过减税的方式还利于民,让人民的生活更方便、更实惠,更好地分享社会发展乃至全球发展的成果。同时,市场管理部门也应当通过对国内市场的规范,逐步提高民族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最后,相关部门也应当出台专门针对境外代购这种商业模式的监管措施,让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化。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境外购物回来,应按照物品价格报关纳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入境时有两条通道,一条是无申报通道,一条是申报通道,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就应该走申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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