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淄博市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招聘329人公告
2017淄博市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淄博市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0月11日至1999年10月9日期间出生,以身份证记载为准)。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我省高级技校及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或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全日制毕业生。其中大专、高级技校及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具有山东常住户口。
(五)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和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排爆等岗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七)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八)不能应聘的情形详见附件2。
应聘人员须在2017年10月10日之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17年10月9日。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
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2017年淄博市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0日9:00-10月12日16:00。
审核时间:2017年10月10日9:00-10月13日11:00。
查询时间:2017年10月10日9:00-10月13日16:00。
缴费时间:2017年10月10日9:00-10月13日16:00。
报名地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sdzb.hrss.gov.cn)“事业单位招聘”专栏。
1、网上报名: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内容,按规定的报名时间(以报名系统时间为准)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全面、详实地填写、提交相关个人应聘信息,并上传有关证件、材料电子版照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2。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信息经初审通过后,不能更改。因信息填报不够及时、全面、准确而导致未通过审核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须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身份证及信息必须一致。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证件、证明(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为保护应聘人员的个人隐私,报名信息中将不再涉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和公示等重要环节的结果和信息公告,将随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应聘人员应注意及时查看。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2、网上初审: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并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同时做好咨询工作。对符合应聘条件的,应初审通过;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要初审不通过并说明原因,其中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材料。对通过网上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应聘人员在网上提交应聘信息后,可在查询时间内查询报名网上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除符合享受免笔试考务费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网上缴纳笔试考务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弃权。缴费成功后(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审核通过后),应聘人员于2017年10月18日起登陆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40元,两科合计8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免笔试考务费,上述应聘人员在网上初审通过后,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4:00-16:00到淄博市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327办公室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专业要求为公安类的岗位按2倍)的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照1:3的比例(专业要求为公安类的岗位按1:2)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岗位。取消岗位的人员将不能改报,做退费处理。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具体负责。笔试后,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由本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2,具体要求详见资格审查公告。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笔试分公共基础知识和公安基础知识两科,满分均为100分,并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市情市况等。
笔试时间为2017年10月21日,其中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00、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下午14:00—15:30,其他事项见笔试准考证。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结束后,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同一岗位招聘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10人及以上的按1:2(其中招聘计划为10-13人的,定为28人)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不满上述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一般由7人组成,聘请外地考官担任。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如果同一招聘岗位面试人员因为人数较多在多个考评组或场次进行面试,则面试分数需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正,面试成绩以修正后的成绩为准。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面试的具体要求详见面试公告。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缴费方式及时间见面试公告。
(三)总成绩计算及排名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各科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面试成绩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如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如笔试成绩仍相同,则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确定;如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仍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
五、体能测评
面试成绩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全部进入体能测评范围。体能测评工作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
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2。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政审人选。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应聘人员总成绩。
体能测评必须由应聘人员独立完成。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签订《身体状况确认书》。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提出申诉或举报,组织实施单位将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招聘主管机关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的具体要求,详见体能测评公告。
六、体检和考察政审
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确定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弃权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由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按规定需当场复检的项目,安排当场复检;对非当场复检的项目,另选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检查项目。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考察政审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市及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具体组织。考察政审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政审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政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政审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政审意见。对考察政审对象的档案按照我省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调查、处理。考察政审结果作为确定聘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考察政审对象对考察政审结果有异议时,考察政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市及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聘用人员,由市及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分别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按照招聘岗位类别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此次招聘岗位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均为5年,签订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执行。
八、咨询、监督及其他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招聘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咨询、监督电话如下:
政策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科 0533-2791826
市公安局组织人事处 0533-2138102
招聘单位及岗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室 0533-2312318
应聘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有效,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如果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招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和招聘公告规定执行,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处理。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不服从招聘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聘工作秩序的,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可对其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3、同意应聘证明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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