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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

2013-06-13 06:09:29 字号: | | 【 打印 】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公民、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民法通则》使用“公民(自然人)”概念,未直接使用“自然人”,《合同法》采用“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中可以看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说明:(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2.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文摘自《山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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