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刑罚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
1.刑罚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惩罚是刑罚的基本特征。但是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并不在于或并不仅仅在于惩罚,而是为了改造他们。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的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总而言之,适用刑罚最终还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2.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它们各自又有多种类别。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①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②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③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④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有三种:
①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没收财产,是指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量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的一种审判活动。
(2)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
(4)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有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对数罪实行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和“并列”原则为辅。具体规定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数罪中有一罪被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罪刑被吸收。数罪中有附加刑的仍须执行。
(6)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7)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8)假释。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届满后,就不得再对该犯罪分子提起诉讼。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文摘自《山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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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惩罚是刑罚的基本特征。但是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并不在于或并不仅仅在于惩罚,而是为了改造他们。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的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总而言之,适用刑罚最终还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2.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它们各自又有多种类别。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①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②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③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④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有三种:
①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没收财产,是指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量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的一种审判活动。
(2)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
(4)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有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对数罪实行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和“并列”原则为辅。具体规定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数罪中有一罪被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罪刑被吸收。数罪中有附加刑的仍须执行。
(6)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7)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8)假释。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届满后,就不得再对该犯罪分子提起诉讼。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文摘自《山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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