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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辅导之法律知识(二十)

2013-06-15 12:27:07 字号: | | 【 打印 】

    31、判决还没生效时能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吗?

    可以。案件的审判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如果必须等到判决生效才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可能会使某些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无法克服的严重影响,因此,确立了在判决生效之前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制度,即“先予执行”。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况紧急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等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32、哪些行政纠纷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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