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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辅导之法律知识(十九)

2013-06-15 12:27:17 字号: | | 【 打印 】

    29、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 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 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白衣十九条

    30、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二)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三)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五)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七)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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