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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法律知识练习(七)

2013-06-18 00:24:37 字号: | | 【 打印 】

1、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达文书?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目的是便于他们更好地参加诉讼活动,因此受送达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通常会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以邮寄的方式来送达。如这样送达有困难,还可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院可将诉讼文书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视为已经送达,即留置送达。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则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方法都无法送达,法院还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即经过60天的公告期,推定诉讼文书已被送达。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如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2、提起反诉要满足什么条件?怎么提起反诉?

被告所提起的反诉必须针对本案的原告,一般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否则法院无法合并审理,反诉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被告就必须另行起诉。比如,承租人告出租人房屋漏雨要求其修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反诉主张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以对抗承租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针对原告起诉状的答辩状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递交反诉状。如果书写的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反诉,由法院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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