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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信访条例

2013-06-20 21:06:52 字号: | | 【 打印 】

270、国家机关或部门接到信访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登记,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15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2条

 

271、国家机关或部门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后,应当积极办理。

(1)应当了解情况,查明事实。为此,信访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必要时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办理人员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不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国家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1条

 

272、国家机关或部门对信访事项会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1、32条

 

273、不服信访处理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4条

 

274、不服复查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5条

 

27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等。

(2)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

(3)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

(4)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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