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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综合资料

2013-06-20 21:07:01 字号: | | 【 打印 】

268、信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提出?

信访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多种渠道提出。而在现代网络资源和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信访人更是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提出信访要求。

根据新的《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国家和地方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和地方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条

 

269、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登记后会怎样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受转送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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