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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热点:管辖

2013-09-06 00:00:54 字号: | | 【 打印 】

      一、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刑事部分为新修订内容):


  民事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海事、海商


  行政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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