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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德州市考录公务员体检通知

2013-09-10 08:01:40 字号: | | 【 打印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招考用人单位,各位考生:

  根据《2012年德州市考录公务员简章》和《关于2012年考录公务员考察体检工作的实施意见》(德人社〔2012〕84号)规定,今年报考我市省垂直管理部门、市直机关和公、检、法系统的公务员体检工作,由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表由体检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报考普通公务员(含选调生)职位的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面向社会招考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司法警察)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今年公务员录用体检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对于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将取消其录用资格。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不再递补。初次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费用由个人负担;招考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有权决定复查,复查费用由招考单位负担。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该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请各位考生务必注意,不要因个人疏忽大意造成体检不合格)。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情况做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明确结论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体检费用和1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体检,无故不到而又不提前告知者,视作自动放弃,后果自负。体检费用:男生每人340元,女生每人345元。

  附:体检工作安排表

第一批体检人员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考生(含森林公安、司法警察) 体检时间 2012年7月10日早晨7:00 集合地点 德州市新城综合楼南大门前(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东风东路1566号) 第二批体检人员 报考省垂直管理部门、市直机关(含选调生) 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考生 体检时间 2012年7月11日早晨7:00 集合地点 德州市新城综合楼南大门前(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东风东路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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