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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泰安市公务员体检通知公告

2013-06-18 09:08:18 字号: | | 【 打印 】
  各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泰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简章规定,现将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
  体检工作定于7月10日进行。考生于7月10日上午6:50前到市高级技校南校区(泰山区向阳街196号,8路公交车终点站)教学楼312室(女生)、412室(男生)集合。

  二、体检标准
  1、公安类考生。公安类(含森林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考生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2011年泰安市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公安类考生。非公安类考生的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检注意事项
  1、本次体检根据录用计划等额(1:1)进行,凡考生未按通知体检时间到达体检集合现场的,视为弃权,取消体检考察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规定程序在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2、参加体检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两证缺一不可。
  3、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参加体检的人员,在体检的当天要空腹,前一天晚上不能饮酒,否则,责任自负。
  4、所有参加体检人员,按组随机编号,在体检表上不得出现体检者姓名。对所查项目不能漏查,也不得重复体检。所查项目全部结束后,将体检表交主检医生,确定体检结论。
  5、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时要更换医院,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带其到指定的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结果通知被检者本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6、本次体检费每人240元,体检时直接由考生向医院缴纳。
  咨询电话:699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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