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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二)

2013-06-19 12:12:41 字号: | | 【 打印 】

5、审计署日前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中披露了一份触目惊心的政府采购“违规清单”。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四部门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违规采购金额高达3.8亿元。

 

根据审计结果公告,教育部违规采购的情况,涉及10多个所属单位,违规采购金额1.45亿元。主要表现在:

 

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的27个单位中,22个单位未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师范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支付证书印刷费2465万元,可却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对印刷单位公开招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支付印刷费218.92万元,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综合教学楼、体育馆工程进行装修时,以自行组织招标、自行评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中标金额1295.78万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购买学习中心大楼,通过自行组织内部招投标选用了两家公司进行大楼装修改造,并支付设备和工程款1167.66万元。

 

教育部考试中心等七个单位,采购汽车、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合计950.48万元。这些经费既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程序。“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应招标未招标8427.97万元。

 

其它三个部门中,文化部下属事业单位国家图书馆2004、2005年采购图书支出1.15亿元和1.2亿元,却未执行政府采购,而采用委托指定经销书商的形式采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支出261.84万元,超过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却未进行招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属单位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在无车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动用97.33万元购置了两部轿车和一部旅行车。

 

此次审计结果公告中的这些违规采购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不按政府采购规则进行采购,二是不组织招投标或不公开招投标而自行采购。审计署认为,四部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6、《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之久,为什么四部门仍有违规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长期从事政府采购的官员指出,惩罚手段和措施成了一个“空架子”,是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2004年财政部颁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尽管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划分了部门各自的职责,但没有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的细则。对违规采购现象,法律并无具体的、详细的惩罚措施,给采购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也助长了采购人我行我素的歪风。

 

“有利益的地方就该设关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涉及政府、供应商、采购机构等多方利益,只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关口”卡住多方利益,才能堵塞漏洞。不过,“关口”的制定不是一件简单事,需要政府部门拿出“勇气”来。他告诉记者,某省财政厅酝酿了一部《采购人违规惩罚条例》,最后却无疾而终,原因就是不少政府单位领导都不同意这一规定,因为这大大限制了其权力寻租的范围

仅仅四个部门违规采购金额就高达3.8亿元,违规情况之严重可想而知;既然中央部委的违规采购情况尚且如此严重,其他地方违规情况也不难想象。那么,是什么导致政府采购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呢?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采购的主体混乱和监督的缺位。现在,许多地方和部门在施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设立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往往“挂靠”在财政部门内部,归财政部门管辖。这样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留下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同时也是违规的。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财政部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在于使负责采购的主体与负责监督、管理的主体分开,以形成监督和制衡机制,促使政府采购依法进行。但是,许多地方和部门并不喜欢监督的存在,他们将采购中心设在财政部门之内,等于是将采购主体与管理、监督者混为一体,财政部门秉承上级“旨意”办事,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实际上是消除掉了监督,拉大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政府采购很容易偏离法制轨道。

 

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服务,一旦有暗箱操作的空间,就会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个人私利服务。监督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惟一利器。当监督被化解,政府采购就难以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这是我国政府采购违规问题越来越严重的症结之一。

 

在美国,就是靠采购与监督相制衡的机制来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公开进行:联邦总务署负责政府采购;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负责核定各部门的预算,并编制联邦政府预算草案,经国会通过后执行;美国国会下设联邦会计总署(GAO),履行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同时,美国还采取聘请监督人员等办法,来检查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

 

造成我国政府采购违规现象日益严重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问责的缺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尽管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划分了部门各自的职责,但没有制订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的细则。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法律对违规采购现象并无具体的、详细的惩罚措施,使得那些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和个人更加有恃无恐。加上我国的预算常常是软的,伸缩性大,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常常可以自由发挥。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四个部门违规采购金额高达3.8亿元时,有关部门就该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了,应尽快采取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避免违规采购的情况进一步恶化。

 

7、今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用财政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时须优先选择“绿色产品”。不按规定采购的单位,财政部门有可能拒付采购资金。16日,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公布了我国第一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政府用车只能选择九大被环保认证的品牌。

 

据有关方面介绍,政府“绿色采购”的概念早在几年前就已提出,但一直没有出台具体实施措施。政府此次一举推出涉及汽车、打印机、彩电、板材、家具等14个行业获得中国环保标志认证的上百种产品的采购清单,目的在于“有单可依”。

 

记者从绿色清单中发现,在公车采购中,财政部和环保总局锁定了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NISSAN(日产)、思威、奥迪A6和奥迪A4、宝来、捷达、开迪(Caddy)、现代等九大品牌。每个品牌下的上榜车型均获得了中国环保标志产品认证。曾经是政府用车主力车型的“桑塔纳”没有入选。

 

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绿色采购”将从明年起,率先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单位实行;2008年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绿色清单”中的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据悉,政府采购的“绿色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查询详细信息。

申论要求:

1、概括材料反映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150字,10分。

2、请就材料4,写一篇调查报告。1000字,30分。

3、请就材料1反映的问题,写一篇小评论。800字,20分。

 

范文:好一个“国际惯例”

 

今年1月将举行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约3000万元。令人意外的是,从开始购买标书、报名甚至到招标结束,所有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只能成为“看客”。负责组织此次采购事宜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机务处处长陈雪飞表示,本次设备采购完全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的,质优价低者中标。

 

又是一个堂而皇之的“国际惯例”!这几年,国人对“国际惯例”一词已经耳熟能详了:银行向储户收费是遵循“国际惯例”,医生向病人收受“红包”是遵循“国际惯例”。如今,江西省高级公路管理局在设备的招标中又推出了一个“国际惯例”。

 

这究竟算哪门子“国际惯例”?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非“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显然,在江西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养护设备不属于例外的范畴。据悉,中国的高速公路养护等路面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已经有20多年历史,国内自主品牌的路面设备已经形成系列,产量大幅度增加,年产值高达数十亿元,不仅能满足国内不同市场的需求,甚至获得了国际市场的认可,相当数量的产品质量具备了国际一流水平。既然如此,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路面设备的采购中为何还拒绝国货呢?遵循这种所谓的“国际惯例”,其用意究竟何在呢?!

 

设备招标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外商也好,国内商也好,统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招标方在对招标企业进行全面衡量的前提下,对诸如企业的资质、信誉度、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比较,按照最低价进行揭标,这才是一种客观公正的做法。政府采购的关键是能够采购到最佳性价比的产品,而不应该将国外品牌还是国内品牌作为衡量标准。将“国外品牌”作为招标书中的硬性指标,甚至列为“技术规范”,这种门槛很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惯例以及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拒绝国货,它所昭示的不仅是人们的崇洋媚外心结问题,更让人担忧的恐怕还是其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我们要打造阳光政府,就必须将所有的政府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用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行为远离腐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科学的要求。

 

4、政府采购必须解决好一系列的矛盾。请就其中的一个方面展开论述,写一篇1200字的议论文。40分。

 

提示:政府采购必须解决好一系列的矛盾,如促进国内品牌建设;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绿色工业发展;健全采购制度;避免利益和腐败;正确的导向;打破媚外的惯性思维等。

例文:政府采购要打破媚外的惯性思维

 

目前,国产空调已占据了国内市场绝对份额,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也拥有了一席之地。然而,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空调招标中却没有资格参与公开竞标。无疑这是一种媚外“惯性思维”在作祟。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和加入WTO后的今天,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这种公开的媚外丑行,必然引起“公愤”。虽然合肥市市长吴存荣作了公开批评,但是这种媚外“惯性思维”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的确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改革开放后,在与国际接轨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那种思想上的媚外“惯性思维”理应早该打破了,可为何在一些政府部门领导那里,这种思想依旧根深蒂固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些行业已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空调行业同样如此。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设备所所长黄世山说,最近几年国产与进口的空调质量已相差无几,有的市场竞争力已经超过日本产品。安徽省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潘日兴还告诉记者,很多外资品牌已不全是原装进口。也就是说,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媚外“惯性思维”想招的“洋品牌”未必货真价实。

 

我们知道,公开招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到质量好而价格又相对较低的产品,而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洋品牌”中央空调,让国产品牌的厂商当“看客”,实在让人质疑:作为政府部门能这么崇洋媚外吗?而更严重的是,政府部门这种崇洋媚外的榜样力量对公众的影响和危害是不可忽视的。试想,政府部门都这么媚外,都这么没有公平竞争的意识,国产品牌即使与国外产品同质,又如何能在平等竞争中胜出呢?

 

媚外“惯性思维”何以恒久远?值得有关部门和领导深刻反思。

例文:政府“绿色采购”固然要坚持,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警惕其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扶持民族工业、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之间潜在的冲突,通过更完善严密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做到这些政策目标之间的兼顾、平衡,减少乃至消弭其中的矛盾风险。

 

日前,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公布了中国第一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政府用车只能选择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NISSAN(日产)、思威、奥迪A6和奥迪A4、宝来、捷达、开迪(Caddy)、现代等9大环保认证的品牌。曾经是政府用车主力车型的“桑塔纳”没有入选。今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用财政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时须优先选择“绿色产品”。不按规定采购的单位,财政部门有可能拒付采购资金。(《京华时报》11月17日)

 

对于这一政府采购“绿色清单”,笔者注意到,网上的诸多评论都集中在这样一点上:“为什么都是外国品牌?”“怎么就没有国产车?”“为什么不支持民族汽车产业?”

 

事实确乎如此:上述九大汽车品牌中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纯正国产自主品牌,比如,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是法国车,奥迪、宝来、捷达为德国车,NISSAN乃日本车。而网友对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汽车工业的呼吁显然也是合理的,因为从政策的设计初衷上来看,保护和支持民族工业,原本就是政府采购应有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事实上这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要求,若无特殊情况,美国政府机构必须购买美国产品;而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1条)。很明显,在这里,扶持民族汽车工业正是一种需要维护的“国家利益”。

 

不难看出,这里凸显的实际上是一个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即倡导绿色消费与保护民族工业之间的政策目标冲突。当然,必须承认,使用绿色产品也是毋庸置疑的国家利益———既能增进政府消费本身的绿色、环保品质,也能通过政府的示范,推动全社会的绿色消费理念的形成和普及。但现实地看,不能不指出的又是,绿色消费的政府采购目标是有可能不利于保护民族工业的,比如,由于当前我国民族汽车工业在技术水平、研发能力上明显逊色于国外厂商,其产品的绿色环保水平无法与洋品牌相抗衡。这种背景下,政府采购如果过于单一地强调产品的绿色品质,惟绿色是从,无疑不利于形成一个扶持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环境。

 

如果我们顺着这一思路考察下去,又会发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绿色政策目标可能存在冲突的,其实不止民族品牌保护这一方面,其他一些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同样也有与之发生冲突的可能,比如,政府采购最首要也最基本的政策目标———提高政府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众所周知,由于绿色产品总是伴随着巨大的研发、环保投入,其成本必然相对更高。因此,与同类型的一般产品相比,其往往并无价格优势。还以汽车工业为例,目前国产自主品牌汽车的绿色品质固然在总体上不敌国外品牌,但其在成本、价格上的优势———更为经济、低廉,也十分明显。这种情况下,尤其考虑到我国公车采购规模庞大、公车消费数字惊人(这方面人们经常引用的两个数据是:400万辆和每年3000亿元人民币)以及公共财政资金有限的基本国情背景,如果因为太过突出强调公车的绿色性,而相对忽视其经济性,那么无形难免将妨碍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基于此的廉政目标。

 

鉴于此,笔者以为,政府“绿色采购”固然要坚持,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警惕其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扶持民族工业、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之间潜在的冲突,通过更完善严密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做到这些政策目标之间的兼顾、平衡,减少乃至消弭其中的矛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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