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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2年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选调生工作简章

2013-06-21 00:08:57 字号: | | 【 打印 】

为进一步树立重视基层的工作导向,引导和激励更多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年轻干部培养选拔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更好地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2012年我省继续开展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选调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数量和范围

1、选调数量。根据全省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服务基层项目工作实际,2012年计划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选调300名。各市选调计划详见《2012年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手册》(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考手册》)第一章。

2、选调范围。2010年以前(含2010年)由我省统一选聘或招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目前在岗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时间截至2011年12月20日。

服务基层项目包括:山东省委组织部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山东省委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山东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具体选调范围详见《报考手册》第二章。

二、选调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品德好,作风端正,遵守纪律,威信较高;志愿到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2、综合素质较高,专业知识扎实,须按时取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有发展潜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1994年1月6日以前出生)。大学本科生不超过27周岁(1985年1月6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82年1月6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3周岁(1979年1月6日以后出生)。大学学制5年以上的毕业生,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相应放宽1岁。

4、身心健康,符合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预备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延长预备期的;

(5)已考取公务员、研究生、事业单位的;

(6)未经选聘单位同意,自行离岗的;

(7)退出服务基层项目自谋职业的;

(8)已被解聘或解除服务协议的;

(9)在基层服务期间受过处分的;

(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选调条件说明详见《报考手册》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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